关于印发《威海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29 阅读次数: 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WHCR-2014-0120002

 

 

威人社发〔2014〕38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威发〔2010〕1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6日        

 

威海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方面的独特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工作站,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内,经批准可以招收或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市范围内工作站的申报、指导、考核和评估,组织开展的博士后资金资助等工作;
(三)按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包括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博士后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设站单位应当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配备专门人员,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考核、日常经费、住房、科研项目管理和奖惩激励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确保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三)做好博士后人员招收、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日常服务工作;
(四)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导师协同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科研助手,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设站单位应立足实际,结合重点,确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认证后,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于每年10月中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组织专家审定,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和设有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信息,提供给有意向进站的博士后人员选择。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人员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被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将博士后人员进站批复及工作协议等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不断加大博士后人员招收力度,避免出现“空壳站”,且每个工作站在站人数不少于2人。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将进站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博士后人员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按规定要求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审核、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人员由合作导师和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并将出站情况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依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予表彰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辞退或解约: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
3.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辞退或解约的。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尽力把工作能力突出、研发成果显著的优秀博士后人员留在本单位或我市工作,使其继续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章  经费资助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以工作站投入为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也可申报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资助经费申请条件、资金使用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我市设立博士后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范围,用于建站资助和奖励、博士后创新项目启动资金和奖励、合作导师资助和奖励等。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以及各设站单位应充分认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载体建设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匹配资助和奖励政策,促进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以及设站2年以上仍未开展博士后人员招收工作的工作站,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享受我市博士后工作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撤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结合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工作站、优秀博士后人员和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考核评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检查、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博士后人员联合培养协议由设站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起草,其他表格可在中国博士后或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网站下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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