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4-0120001
威人社发〔2014〕2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设站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5号)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博士后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博士后工作激励机制,规范我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2日
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章 合作导师资助和奖励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博士后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我市博士后工作激励机制,规范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对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在站博士后人员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博士后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资金总额以不突破经批准设立的每个博士后工作站20万元为原则,统筹安排,分年度实施。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博士后工作资金资助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申报、调查核实和评审工作;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及下达资助计划;
(三)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分配;
(二)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及下达资助计划;
(三)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的运作,负责组织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整体评价。
第三章 设站单位科研资助和奖励
第六条 对已设站并招收博士后开展应用项目研究,取得较好设站效益的,经审核,每年给予每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万元的科研资助;当年度未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的,不予发放科研资助。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放,设站单位凭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及设站效益情况等相关材料申领。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对博士后工作评估考核的要求,依据有关博士后评估政策体系,加大博士后站的评估考核力度,对设站满三年,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措施有力,资金投入力度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多、层次高,在本行业、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中具有带头和示范作用,博士后工作成果显著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授予“威海市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荣誉称号,并给予20万元奖补资金。评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研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补贴设站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实验材料、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第四章 博士后创新项目启动资金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设站单位积极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我市从事创新研究,对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开展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项目研究的,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由设站单位凭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申领,主要用于博士后创新项目启动。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优秀博士后研究项目奖励政策规定,对博士后人员站内合作承担的科研、技术开发项目,属国内外首创或领先水平,项目产业化前景显著,在站期间取得突出阶段性成果的或出站后留在企业就原博士后项目进行进一步深化研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考核评估,给予相应等级的一次性奖补,并授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威海市优秀博士后”荣誉称号。奖补资金分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三等。其中,一等奖补项目主要面向承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和关系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的项目;二等奖补项目主要面向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三等奖补项目主要面向所在专业及学科有创新,有突破的科研项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博士后项目的研发支出。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留威工作、项目合作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大力支持院士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对院士或具有省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专家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博士后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经费资助。申领时,须提供合作导师身份证、人才荣誉证明和博士后人员身份证、进站手续、中期评估报告及博士毕业证、学位证等。
第十二条 对出站博士后人员携带高新技术成果留威创业的,再给予合作导师5万元奖励。申领时,须提供合作导师身份证,留威创业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出站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年的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资助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博士后有关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支付: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审核申报人(单位)的申报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考察、审核并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资助计划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博士后设站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的论文,要标注“威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的字样。资助经费所产生的资产归设站单位所有。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发放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设站单位的各项优惠扶持资金是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连续两年不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经督促整改无效的,终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设站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优惠扶持资金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列优惠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人才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有关博士后项目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