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1-04 阅读次数: 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抚养,可以向其子女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送回国内抚养的子女拟居住地按以下顺序选择:

(1)其父或母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的抚养人处。

(2)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申报常住户口时,须提交经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欲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再出境的,应当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未出境的,应将暂住户口改为常住户口。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将其寄养在国内亲属的子女户口迁到父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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